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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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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务公开是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效监督厅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机关行政事务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研究部署全厅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位厅领导负责对分管处室政务公开的指导和检查。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公开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厅机关各级领导及全体公务员要认真学习、落实《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积极主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下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信息产业厅和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办事指南;

  (二)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三)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样本和行政许可结果;

  (五)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的重要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审核、分配和使用跟踪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和政府采购情况;

  (七)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八)其它与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事项;

  (九)机关工作纪律,对外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程序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定期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将应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纳入目录,并根据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务公开目录应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对外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向厅机关提出公开申请。

  第十条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向厅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二)干部交流、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党风廉政工作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厅正式发文和重大会议纪要(不涉密);

  (六)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它需要向厅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涉及下列情况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案件查处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有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政务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并签订免责协议的,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部分。对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其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本办法相关条例处理。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厅机关各处室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履行有关审批和保密审查手续。厅办公室负责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把关和发布工作,重要信息由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同时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厅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申请时间、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二)所申请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第十八条厅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处室办理。有关处室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务信息,并在限定期限内将该政务信息主动公开;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务信息;

  (四)属于免予公开或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机关或其他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或部门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厅有关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履行有关审批和保密审查手续。厅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和答复工作,对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项,由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形式存在的政务信息,申请人可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也可向申请人提供复印、邮寄、递送、传真等服务;

  (二)以计算机形式存在的数字化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电子邮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厅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厅有关处室可将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省信息产业厅或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政务公开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可以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形式提出申请。厅办公室经过核实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改、补正,并告知申请人;情况相反的也应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机关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在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和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门户网站上设立投诉建议专栏,向社会公布机关政务公开监督机构的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发现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可向机关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举报和投诉。

  投诉电话:025-83348996

  邮件地址:Jijian_xc@js.gov.cn

  第二十六条厅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受理并及时处理来自各方面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由厅纪检组监察室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厅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厅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实行月度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月度考评情况通过厅办公会议、内网公告等形式予以通报。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各处室年终考核业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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