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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北京等九个软件行业协会为当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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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05
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四川省、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大连市软件行业协会,甘肃省电子学会:

  根据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四川省、河南省、甘肃

省、大连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推荐,经审查,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山东省软

件行业协会、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浙江省软件行业协

会、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大连市软件行业协会、甘肃省

电子学会已基本具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信息产

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软件

企业认定机构的条件,现决定授权上述九个软件行业协会(电子学会)为其所在

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上述协会要积极协助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真

做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并接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本授权有效期为一年。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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