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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船舶、机车、航空器制式无线电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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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船舶、机车、航空器制式无线电台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条件

使用制式电台必须领取电台执照。

(四)办理程序

省内各单位设置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家有关部门核发了电台执照后,应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备案。在宁省、部属单位可到省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批准文件;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电台执照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核定表》复印件(备案用)。

(六)办理期限

在使用制式电台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完成执照办理,当日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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