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定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二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三)许可条件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不得对周围既设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四)办理程序
省内各单位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协商确定。在宁的省、部属单位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省无线电管理局协商确定。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工程设施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材料。
(六)办理期限
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意见后,2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其选址定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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