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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省内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检测和质量检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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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一)许可事项

省内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检测和质量检验监督。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生产无线寻呼发射机、短波、调频超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具有生产无线电通信设备项目,营业执照时效合法。其生产的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四)办理程序

生产无线寻呼发射机、短波、调频超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宁的省、部属企业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无线电管理局将对该申请进行初审和设备检测,并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3、说明该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结构尺寸;

6、省监测站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

7、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六)办理期限

在生产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设备检测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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