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
(三)许可条件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拥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其设备上注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四)办理程序
省内各单位、企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按以下程序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1、申请。省内各单位、企业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出申请,再由所在市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
2、进口审核。进口单位在向国家及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报省无线电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市无线电管理处审核。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
3、入关审批。在设备入关前,进口单位应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报省无线电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核发进口单位《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五)进口设备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进口审核:
1、申请文件;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附表(无线电管理局需留存一份);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入关审批:
1、申请文件;
2、《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3、进口合同;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六)办理期限
在进口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完成进口审核,5个工作日完成入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