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需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第六条: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研制单位必须提交研制申请表、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中央国家机构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取和提交申请表,其他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三)许可条件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具有研制、生产无线电通信设备项目,营业执照时效合法。研制、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四)研制、生产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生产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3、说明该无线电发射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
6、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研制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
3、研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报告和技术资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材料,再由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2、初审与上报。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六)办理期限
在研制、生产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