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条: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3、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除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外,用户申请设置、使用其他地球站,应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与发照。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相关协调,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并办理设台手续,申请人在交纳了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4)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5)地球站属于卫星通信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6)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7)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2、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2)(3)(6)(7)外,还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5)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如不需进行相关协调,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手续,如需进行相关协调,60个工作日完成设置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