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信规[2006]12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
实施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信息产业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信规函[2006]3号)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876号)转发至你单位,请根据该通知精神配合当地发改委认真组织申报,申报材料报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信息产业厅综合规划处。
联系人:李剑澄,电 话:025-83342416
附件:发改办高技[2005]2876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高技术 专项 通知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6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18份